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粤科监审字〔2014〕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科技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探索和建立我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对归口管理的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科技项目的完成结果、投入产出效益、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自评。

 

第三条     根据我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际情况,绩效评价分为专项、专题、项目3个层面。其中,专项为省财政设立的科技专项;专题为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需要在专项下设置的子专项。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为评价重点;

(二)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三) 评价过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四) 统一组织、分层次,分类别评价;

(五) 实施奖优罚劣制度。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广东省相关的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 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 评价对象的职能职责、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及其他绩效评价基础材料;

(五)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或将部分业务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监督审计处是绩效评价组织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项目,对各专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质量控制,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审核、确定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业务管理处室作为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既是被评价对象,也是评价工作的主要协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应按规定申报所涉及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