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规范我校科技项目的管理,特制定《中山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3年11月28日

 

中山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国家和相关部门科技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学校从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中对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及相关单位进行的管理。

第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学院(系)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技项目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研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科技发展研究院和医学科学处是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处、审计处、档案馆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

学院(系)是科研管理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对科技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凡是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必须经校科研管理部门立项。未经校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将项目来源单位的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上网公布;各二级单位必须及时根据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将本单位申报项目审核后上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出。

第六条 对限额申报的项目,二级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评审,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清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七条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跨学院、跨学科申报的重要项目,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技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