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党政部门开支评审费、报告费和考务费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中大财务〔
20177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党政部门
开支评审费、报告费和考务费的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党政部门开支评审费、报告费和考务费》已经2017年第16次校党委常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819

中山大学党政部门开支评审费、报告费
和考务费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评审(咨询)费、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的发放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中山大学关于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的暂行办法》(中大党发〔20164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开支的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需要邀请专家的常规性工作应及时建立专家库,增强专家邀请的计划性和实效性。境内专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专家。

 

第二章  专家评审(咨询)

第四条  专家评审(咨询)费是指各部门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评审、论证、咨询、评标和验收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一)以现场形式组织的,4小时以内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最高增加150元,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评审组长增加50元每次。

(二)以通讯等其他形式组织的,一般按每小时200元计算,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三章  专家报告(讲课)

第五条  专家报告(讲课)费是指各部门邀请校内外专家做报告、开办讲座等所产生的费用。各部门邀请专家做报告、开办讲座或论坛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具体参照《中山大学讲座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时需提供报批附件作为报销依据,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一)院士、国内外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六条  报告(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个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四章  考试考务费

第七条  考试考务费指学校组织或代组织各类考试所发生的与考试相关的费用,具体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和自主招生考试所发生的包括监考费、命题费和评卷费等考试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考费根据考务时间进行核定,执行以下开支标准:

(一)时间在2小时以内 (2小时)的,最高不超过150元;

(二)时间在2小时至4小时以内的,最高不超过300元;

(三)时间在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最高不超过450元。

考务时间由考试主管部门确定;备用监考员按视同监考员的发放标准发放考务费。

第九条  各考试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考务需要制定特殊类考试(含自主招生考试)和除监考费以外的其他考试相关支出标准,包括命题、评卷、试卷分装、试卷保密保管、试卷邮寄、试题组费、考前培训费和安保费等具体细则,报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报销与发放

第十条  本规定中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的执行标准均指税前金额。

第十一条  校外专家因参加评审(咨询)、报告(讲课)和考试考务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按《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等制度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领取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的校内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山大学关于规范领导人员评审费、讲课费等劳务报酬发放工作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校内专家领取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个人工资结算账户(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校外专家领取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专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信息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卡),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党政部门、直属单位发放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其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领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严禁借专家评审(咨询)会或专家报告(讲课)的名义虚列支出;严禁列支专家以外的人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费;严禁套取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开支专家评审(咨询)费、专家报告(讲课)费和考试考务费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报销和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三)特殊类别考试考务费发放是否已提前备案;

(四)是否存在虚领、冒领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审计和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在校内予以通报、纳入不诚信名单。情况严重的,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党政部门专家咨询费开支暂行规定》(中大财务〔200813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8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