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设备〔2016〕105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卫计委日前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6】785号,详见附件1),为落实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我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计委取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二、为确保学校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的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立项情况报告学校生物安全办公室,提交《中山大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备案表》一式一份(表格详见附件2)。学校生物安全办公室审核后,负责将相关项目立项结果报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卫计委。
三、按照谁立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和医院以及项目负责人应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的监管措施,严格落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的生物安全管理职责。
四、对于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和人畜共患疾病有关科研项目,加强全过程管理,特别是要加强科研伦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开展对人群和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巨大风险的实验活动。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6年8月25日
(联系人:张洁,联系电话:87335877,E-mail:swaq@mail.sy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