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校工会:关于调整工会会员工会费缴纳及学校拨付工会经费标准的通知
各分工会、直属部门工会,产业集团工会:
为适应学校新增专职科研人员系列等人事变化,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核算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处、校工会研究并报学校批准,决定将各系列人员工会费缴纳标准及学校拨付工会经费标准明确如下:
人员系列 |
个人工会费缴纳 |
学校拨付工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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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行政经费 |
A系列 月薪制 |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5‰ |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30%)×2% |
A系列 协议制 |
年薪制人员薪酬×10%×5‰ |
年薪制人员薪酬×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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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系列 月薪制 |
(基本工资+年资工资)×5‰ |
(基本工资+年资工资+绩效工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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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系列 协议制 |
协议工资×20%×5‰ |
协议工资×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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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 |
合同工资×20%×5‰ |
合同工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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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科研人员系列 |
岗位工资×20%×5‰ |
岗位工资×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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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筹经费 |
B系列 月薪制 |
(基本工资+年资工资)×5‰ |
学校按照300元/人/年标准拨付(与学校行政经费聘用教职工工会活动经费下拨标准一致) |
B系列 协议制 |
协议工资×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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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 |
合同工资×20%×5‰ |
补充说明:
1. 教职工个人缴纳工会费全数回拨至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二级工会经费账户。
2. 学校B系列人员薪酬结构复杂,非会员与协议制工资会员薪酬结构相同,学校财务薪酬系统无法统一设置,故B系列协议制人员个人工会费按年划扣(每年12月在工资发放日代扣),其他系列人员按月划扣(每月在工资发放日代扣)。
中山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