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大党发〔2016〕4号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新修订的《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已经2016年第2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工作规程

(中山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十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山大学章程》和《中山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三条 “双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双代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双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中山大学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代表提案、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七条 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工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次)工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情通报、教职工代表巡视等沟通机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