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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我校科研机构行政印章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发布日期:2010-07-13
各系(教研室)、中心:
根据学校《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单位行政印章刻制使用的通知》(中大办〔2010〕9号)要求,学校对现有科研单位印章情况进行了分类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定,“重新(新增)刻制行政印章的各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1)所列各单位均按照经国家部委或省市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科研机构或挂靠管理的非法人科研机构标准刻制印章,请各科研机构于7月26日前持下列材料,到学院科研工作室以便领取新刻制的行政印章。
(一)旧有印章。原来未刻制印章的单位请出具情况说明(见附件2);
(二)本单位印章管理使用办法。请按照《中山大学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行政印章管理办法,可参见行政印章管理办法(样稿)(见附件3);
(三)如为非单位负责人代领印章,请本单位负责人出具委托书(见附件4),印章领取人持身份证或工作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各科研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印章保管使用第一责任人,请各单位按照制订的行政印章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自2010年8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1所列各科研单位行政旧印章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