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财务〔2012〕3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对《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1〕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2.《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医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做好职工大病、重病建档工作;协助校工会、离退休处审核职工重大疾病困难补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