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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因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中途结算住院费用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发布日期:2012-05-09
关于因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中途
结算住院费用的通知
各教职工:
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要求,学校参照省直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1〕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4月27日颁布了《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执行时间从2012年4月27日起。因此,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发生在跨新办法出台前、后不同时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段报销。即教职工在4月26日前(包含4月26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大财务〔2011〕6号规定报销,在4月27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大财务〔2012〕3号规定报销。
为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利于公医费用的审核工作,请因病在2012年4月27日前住院治疗,至今未办理出院结算的教职工或其家属对教职工住院费用进行中途结账,费用结算到4月26日。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