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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学院关于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指标分配原则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发布日期:2008-09-08
中山医〔2008〕95号
各系(中心)、教研室:
为合理利用我院博士生培养资源,使博士生导师能切实指导博士生实验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提议,学院教授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通过,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现对我院博士生导师招生指标分配作如下规定:
一、每年博士招生计划申报时,如博士生导师近三年所带博士生延期答辩和已毕业未获得学位累积人数超过5名(含5名,跨专业者则累加),则该博士生导师停止招收博士生一年。
二、近三年来,如博士生导师以通讯作者身份,以中山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影响因子3.0以上SCI论文两篇或5.0以上SCI论文一篇,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此项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四、本规定自2009级博士生招生开始实施。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