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教职工在校区门诊部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广东省医疗制度改革调研小组关于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管理方案》文件精神,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离休人员100%,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现况,经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研究决定,统一校内外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即在校区门诊部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90%,离休职工报销比例为100%不变。

本通知自200871日起执行,《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22号)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