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处:关于印发《中山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中山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山 大 学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中山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进一步做好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原则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责任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每年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在人事处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