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医学院关于举办学会、教材编审和纪念类等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中山医200863

各系、教研室、中心: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山医学院关于举办学会、教材编审和纪念类等活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医学院关于举办学会、教材编审和纪念类等活动的暂行规定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山医学院关于举办学会、教材编审

和纪念类等活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学校对各类会议和庆典活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各系(教研室、中心)举办学会、教材编审和纪念类等活动的行为,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系(教研室、中心)以及个人自发组织的各类学会、教材编审和纪念类等相关活动,必须报学院备案,必要时由学院上报学校审批。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在人员组织、车辆使用、场地租借等方面予以协办。

第三条 对于学会年会和理事会等会议活动,学院对在编在岗教职工在担任以下学会职务期间,举办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等活动,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或主委):补贴不超过20000元;

一级学会副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主委):补贴不超过5000元;

一级学会常务理事或二级学会会长(理事长或主委):补贴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