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5〕1号)及《关于开展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7〕367号)要求,我校分别于2015年、2017年组织开展了“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和长效防治工作,为进一步落实长效防治机制,学校拟开展2018年度“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
按照国家关于“吃空饷”的定义,“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学校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学校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学校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严肃纪律,强化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要求,高度重视防治“吃空饷”工作,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
(一)各单位责任人为防治“吃空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及时如实上报本单位在职人员辞职、调出、与单位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等信息,并及时跟进其后续离校手续的办理情况。
(三)各单位要加强考勤管理,做好考勤登记。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或出国,须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履行报批、备案等手续。
(四)一经发现单位存在“吃空饷”现象,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并相应抵减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奖励额度。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治“吃空饷”工作,针对“吃空饷”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人员范围:校本部在职人员,包含事业编制、博士后、专职科研人员和合同聘用人员(原B系列和合同工)。
(二)对符合认定“吃空饷”情形以及因公派出国、自费出国、挂职、借调、病假、事假、产假、离岗退养、待聘等原因不在岗人员,请各单位于2018年10月15日前填报《“吃空饷”、不在岗人员信息统计表》,将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至人力资源管理处薪酬保障科(中山楼二期513室)。
人力资源管理处
2018年10月8日
联系方式:侯晓彬(84038052)、周玉华(841159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