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产业集团,各附属医院(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办法》已经2018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8年10月12日
中山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山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员工。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教职工退休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安排学校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退休前的谈话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退休前谈话和工作交接的机制。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负责与拟退休人员谈话以及妥善处理其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提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向所在单位交还个人名下使用的公共用房、仪器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及物资,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做好拟退休人员的退休工作,因疏于管理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退休、退职条件
第八条 党政管理干部退休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纳入学校组织部门管理的正、副处级实职女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聘用为五、六级职员岗位等级的非处级职务女性干部,仍按55周岁办理退休。
第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退休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职称评审或职务聘任程序认定的结果为准,不包括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工人退休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第十一条 因病或因工致残,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一)因病退休的条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二)因工致残的退休条件: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因工致残。
第十二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退职。
第四章 延迟退休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年满60周岁,一般应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如果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由二级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申请。
(一)现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可结合当前聘期情况延长退休;
(二)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正在指导博士生研究生工作,并且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招生的,可延长退休年龄;
(三)国家重大项目第一主持人,若没有合适的项目替代者,可延长退休至项目完成。
上述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一般最长不超过65周岁。
第五章 办理退休、退职的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退休时间的确认。
人力资源管理处在每年下半年将下一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名单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名单确认。
由于工作需要申请延迟退休的,按照学校的要求与程序办理延迟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
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于每月初将次月需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发至有关单位。
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的政协委员,属于工作需要而安排的,如达到退休年龄需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同时辞去政协委员;属于政治性安排(各民主党派人士)或荣誉性安排的,则待任期届满或届中调整后,即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延迟退休手续的办理。
符合第四章第十三条延迟退休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各二级单位至少提前6个月向学校提出延迟退休的申请。
教职工在延迟退休期间,占所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数。
第十八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延长至60周岁的女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女性处级干部)在延迟退休期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可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一)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经学校聘期考核专家组讨论建议其退休的。
第十九条 纳入学校组织部门管理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的,需在年满55周岁前3个月提出退休申请。
第二十条 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学校不再办理退休返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病残和因工致残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二)经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批准后,本人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办劳动能力鉴定。
(三)经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有关鉴定有效,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在任部、省级领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退休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学校及有关单位任命的领导职务自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本人因退休年龄对出生日期有异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其办理退休和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兑现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各附属医院(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关于教职退休工作暂行办法》(中大人事〔2003〕27号)同时废止。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