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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学院关于收取及使用公章的通知
发布人:李玲
发布日期:2019-05-14
各系、教研室、所、中心:
根据“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大办〔2019〕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款“各学院(直属系)下设机构不刻制印章”,经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
1、取消各系、教研室、所、中心的公章,包括本科教学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室公章等;
2、学生工作专用章可保留(含北、南、东校园各一枚),但需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3、学院非实体科研机构公章情况需报备学院科研工作室后,统一向校科学研究院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刻制使用。
请各单位于2019年5月20日(周一)前将公章(除非实体科研机构公章)交回至学院党政办公室(办公楼前座309室)。
各单位或个人因公涉及需盖章的材料,均请所在单位主任或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学院党政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2019年5月14日
(联系人:李玲 020-8733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