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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推荐广东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发布日期:2011-10-21
各系(教研室)、中心:
接广东省物价局通知(粤价函[2011]1004号文),为加强我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提高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广东省物价局决定增补符合以下条件的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精通药品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熟悉药品管理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能独立承担广东省物价局委托的药品价格论证工作;
(四)按要求参加论证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