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大办〔2014〕25号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12月4日印发的《中山大学校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大办〔2006〕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中山大学
2014年9月5日
中山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各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培训交流、举办或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校内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可以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活动接待范围。
第六条 以下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接待出席各类校级重要会议、仪式、庆典等活动领导、重要嘉宾;
(三)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培训交流;
(四)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应当回各自单位凭据报销,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食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
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协助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招待所。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得额外配发饰品和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各自单位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并严格执行财务部门制定的公务接待标准。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使用安保工作车辆引导交通。
确需加强安保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界限、规格、范围,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公务接待标准:接待餐费标准一般为130元/人/天;接待住宿执行差旅住宿费标准,即部级、院士800元/天,厅级、高级职称人员490元/天,其他人员340元/天。
校内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整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接待费报销手续应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学校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严格控制按本规定执行。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并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活动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地方研究院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事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和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 9月5日起施行。2006年12月4日印发的《中山大学校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大办〔2006〕41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印发
中山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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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 | 经办人: | 负责人: | |||||
公函号 | 公务内容 | 接待时间 | |||||
接待对象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姓名 | 职务 | 备注 |
接待项目 | 时间 | 场所 | 接待人数 | 陪餐人数 | 接待金额 | 财务审核 | |
餐饮 | |||||||
住宿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