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务处: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核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核查自查工作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医院、高等学校个人所得税核查有关事项》的要求,学校在近期开展个人所得税核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年度
本次核查涉及的时间为2011年1月至2013年8月,涉及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二、核查时间安排
(一)2013年9月16日至10月31日为学校自查阶段。
(二)201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地税机关重点核查阶段。
三、核查工作重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本次个人所得税核查工作重点如下:
(一)医院、高校及相关单位对其发放的工资薪金以及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和其他应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二)多处取得所得的医院、高校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合并申报纳税情况;从其他单位取得各类回扣、提成、劳务费等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
(三)医院、高校及相关单位支付给非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等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申报情况。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对照文件进行自查自纠,并填附报表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表》调查项目中本单位是否存在以下福利分配情况:
1.定期或不定期发放购物卡劵;
2.定期或不定期发放生活消费品等实物;
3.指定地点供本单位员工进行个人消费;
4.组织外出旅游;
5.给予本单位员工定额报销有关费用;
6.替本单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7.替本单位员工自有住房负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8.替本单位员工购置个人用品(包括电子产品、交通工具、住房等。
如单位有上述情况,请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进行相应的补税;不申报的单位,由各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二)独立核算单位纳入学校统一报税的,应对照文件,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和上述工作重点,于2013年10月21日前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自查表》。
(三)有对外办班培训收入的单位,要按培训项目名称填写表四。
(四)人事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统一发放工资薪金以及津贴、补贴等应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五)各单位于2013年10月22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自查表》报送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收费管理与稽查科。地址:南校区逸夫楼209,联系人:林建萍、张缨,联系电话:84110285。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汇总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自查表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