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各系(教研室)、中心:

 

根据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未经备案的实验室不能从事相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包括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以下简“规定”)(粤卫【200973号)转发下达,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工作,对辖管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列举的备案程序,下载实验室备案系统,网上填写实验室备案材料,并于2010310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三份送交学院科研工作室。

市卫生局将对各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并于2010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届时将对未经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但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进行严格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联系人:范凌霄、沈洪燕

联系电话:8733056787331003

e-mail:fanlx@mail.sysu.edu.cn

      shenhy@mail.sysu.edu.cn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2010年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