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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申请程序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发布日期:2009-03-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大财务【2008】27号)的有关规定,我处对仪器设备申请报废处置的程序作了相应调整,现说明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凡申请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的单位,均须按照仪器设备的人民币单价分类填写《中山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我处设备管理科。根据申请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单价的不同,审批程序区别如下:
1.单价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报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备案;
2.单价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自行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其进行处置鉴定,填写《中山大学5-10万元仪器设备处置鉴定表》一式两份并报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批;
3.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其进行处置鉴定,填写《中山大学贵重仪器报废处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单价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须按照《中山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逐级上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教育部或财政部审批。
上述各表格可从我处网站的“表格下载-设备管理科”栏目获取。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代章)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