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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山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发布日期:2009-01-06
中大财务〔2008〕27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中山大学对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行为。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附属学校,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后勤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