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处: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中山医学院
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山 大 学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中山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每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2007]64号《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学学生。

第三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使在校学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在校学生实行晚婚晚育。

在校学生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婚育登记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