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医〔2019〕101号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教研室、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的管理,规范和完善用印事项的类型和审批程序,结合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管理规定》,经2019年第4次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2019年5月8日
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一个单位的权威象征,是其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责的重要标志。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的管理,维护中心权威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山大学行政印章管理规定》(中大办〔2019〕3 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动物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动物中心印章。
第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是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各业务专用章的审批、启用、废止,指导、监督各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印章是指“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章所涉及的印章应报请校长办公室审批并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
第六条 刻制印章的审批程序
“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印章应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附学校批准成立机构文件,报中山医学院党政办公室,经科学研究院审核、校长办公室审批,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
第七条 印章的样式、尺寸
“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厘米,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中山大学”名称,中心部刊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向排列刊“实验动物中心”名称。
第八条 印章启用与废止程序
(一)印章必须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上报中山医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报请科学研究院、校长办公室审批后方能正式启用或撤销。
(二)印章因单位撤销、破损、名称更改等原因终止使用的,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上报中山医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动上缴科学研究院。
(三)印章作废后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上报中山医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上缴科学研究院。
第九条 申请重刻印章的审批程序
(一)印章破损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中山医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将原章上缴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报请科学研究院重新刻制。
(二)印章遗失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中山医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报请科学研究院重新刻制。
第十条 印章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的规范汉字,字体采用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的质料一般使用牛角材质。
第十二条 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属无效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的备案
印章刻制后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报中山医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上报科学研究院进行统一登记并主动向校长办公室备案。印章废止后及时向校长办公室备案已撤销的印章。未做备案的印章视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的使用审批
“中山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印章,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授权后,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不完整或与事实情况明显不符的;
(三)与实验动物中心工作、业务或教职员工无直接关系的。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中心印章仅限校内使用,均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用印部门应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二)印章应加盖在发文日期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
(三)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工作变动,必须及时上缴印章。其所在部门负责人需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印章的保管
(一)用印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不能携出中心以外使用。
(三)印章遗失,必须及时上报校长办公室,公告印章失效时间与事由,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四)注意印章的保养,要及时清洗,以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中心正职领导对于本单位印章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具体审批人负直接责任,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章事项。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严禁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加盖印章,严禁未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印章。严禁使用伪造印章。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证件或纸张上加盖印章,已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登记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条 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实验动物中心将追究当事人和所在用印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有权责成违法者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后果。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除追究当事人和所在用印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现行实验动物中心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动物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 2019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