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以上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95号,下称《转岗培训通知》)精神,要求在2012年前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中符合转岗培训条件的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转岗培训。经研究,我省将在明年上半年与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联合举办最后一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班(具体培训事宜另行通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我省不具有法医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教育,或未取得法医专业高级职称,或未专职从事十年以上法医临床专业工作(以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和执业纪录为准)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已通过转岗培训考试者除外);符合转岗培训条件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和拟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
二、2011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的相关要求。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按《转岗培训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培训对象,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中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明确必须参加转岗培训人员名单,督促有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按时、按要求参加培训。特别是各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确保通过所辖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到每个必须参加转岗培训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并以司法鉴定机构为单位做好送达通知签收工作(附件),2010年12月31日前将签收表报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二)已参加2010年全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并完成所有学时、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承认其学习经历,可直接参加2011年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转岗培训考试或补考,考试合格者颁发《广东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三)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结束后,尚未经培训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可在2012年前参加司法部《转岗培训通知》中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转岗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我厅同样承认其转岗培训资质。
(四)2011年底,我厅将根据司法部《转岗培训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符合必须转岗培训条件,但没有参加转岗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予以注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联系人:范同学,联系电话:020-86353220,传真电话:020-86351102。
附件:参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通知签收表。
广东省司法厅
二O一O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参加2011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通知签收表
本机构已将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95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0] 号)通知所辖全体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有关鉴定人送达签收签名如下表。
司法鉴定机构(签章) 二0一0年 月 日 |
|||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签收签名情况 |
|||
姓名 |
专业学历 |
专业职称 |
签收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